第37章 日记不是一个人写的
当然后面的何笙是故意讹她的,也不知道这家伙的反应会怎么样,不过爱友凝大概是因为自己心里有鬼,当时被何笙这样一戳,我知道她的内心就更加惶恐不已,这是我从她的左右抽搐下颚肌肉情况分析出来的。 “我说,我都说,其实我是觊觎相绮寒的设计成果,她现在不是死了吗?但她设计的洛丽塔罗拉卡特罗还在啊,反正她现在,不她永远都用不了了,那我就拿她去当成是自己的作品,也不是坏事吧!” “你是为了回去偷那个设计的稿件?所以才那么晚出现在公司的?”此刻高明强放下记录笔质问道。 “对啊,难道你以为我是杀人犯吗?我只是为了那份设计就偷走了电脑的硬盘,难道我有错吗?这角色设计我想是相绮寒这辈子最成功的一个了,我只是为了不埋没她的心血而已,要知道昔日我和相绮寒关系还是挺好的。” 何笙却在此刻鄙夷地说道:“可你的目的只是想让自己成名吧?你的能力大概一直都不如果相绮寒?所以你产生了报复心理,杀了她后还想拿走她的成果?” “我说了多少次,杀人的事情不是我干的,我只是为了那设计,只是为了利益,你们想想,如果我杀了她,到时候被你们查出来,那我不是一切都完了吗?我还怎么享受那些荣誉。” “可,一般的罪犯都抱着侥幸心理,以为我们警方有可能会查不出来的。” “我真的没有!” 何笙多番的试探和刺激让爱友凝难以承受,她闭上眼睛,想用手捂住自己的脸庞,但却因为手臂都被手铐固定了,她只能动一下手腕。 这个时候一名警员把一份报告递给了我,我看了一下立马就在针头麦克风中说了一句:“问一下爱友凝,是不是有精神分裂症?” 听到这个,何笙一开始有点愕然,不过他很快就反应过来了:“爱友凝,我们的侦查员调查到了一些情况,你精神有问题?” “你们……查到了吗?我承认,那都是从前的事情了,但我现在好多了啊!” “那你做过的事情还记得吧?”何笙问。 “当然,放心,我已经不会好像从前那样了。” “我这里跟你解释一下著作权的事情,你别以为相绮寒死了,你就不属于侵权,版权保护期限:人身权利的保护期在作者死亡后仍然有效,至少至其财产权利保护期满为止。一般作品,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。共同作品应以共同作者中最后去世的作者为准。 因此现在相绮寒还尸骨未寒,你就把人家的东西剽窃,你这也属于侵权罪,你知道吗?” 闻听此言,爱友凝才意识到自己犯下了错误,但现在后悔已经太迟了。 这种病大家都知道不可能根治的,不过在我们多番盘问下爱友凝也没有失控,她看起来真的只是为了那份设计而已,何笙和高明强出来的时候,我就跟他们说:“你们觉得凶手是她不?” “多半不是了,但这个人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,这种情况交给工商标管理部门吧,我们还得继续调查杀害相绮寒的真凶。” “是的,何组长。” 我们离开观察室后,何笙把一个走访调查相绮寒过去的任务交给了我和苏雅馨,不过他们也得跟进,毕竟调查一个人的过去是一项非常复杂而繁琐的工作。 因为相绮寒的老家不在富明,而是在昆明,我们头号重案组几个人,这一次一起出差朝着昆明的方向进发。 其实富明距离昆明不是很远,但也是需要一段时间的,高明强驾驶技术不错,他亲自开了自己的奔驰护送我们,不过他自己当然也要去了。 同行的还有杜玉婷、苏雅馨,夏小灵还有道志勇,当时在车上道志勇不知道怎么的拿着一个笔记本在那里看着,我就问他:“猴子先生那东西是在设计公司找到的?” “不是,这个是在死者的家里找到的了,看起来这是一些日记,从字里行间能看出在出事之前她的压力很大,另外那个叫包国兴的,似乎一直都在追求他,但之前何笙他们找过此人了,没什么发现。” “那你还发现什么呢?”杜玉婷问他。 “这些字迹后面书写的人应该不是她的,因为字迹改变了,我不知道这个书写者干嘛要这样做,大概是为了想误导我们吧?” “误导?”我当时嘀咕了一句,道志勇继续说道:“后面两页的字迹明显比之前书写的人苍劲不少,用笔方面也谨慎一点,不像相绮寒的字迹很随意,而且笔触带着毛刺,这是我对比了她其他文件的书写方式比对出来的,我在想她的这个日记被另一个人看过了,并且这个人还伪造了一些日记在上面,后面的内容大致是她想不开了,想寻死……” “在公司中能接近相绮寒的人,还是她的同事吧,所以,这个凶手应该是在公司中的某人,可我觉得不是爱友凝。” 何笙说着,在群里发了个信息,让刑警二队和刑警三队跟技术科,继续跟进设计公司内部的情况,设法找到跟相绮寒有仇的人,我们去昆明的计划依然没有改变。 道志勇的话倒是提醒了我们,夏小灵此刻在车上闭着眼睛休息,手里却时刻攥着那本没有封面的心理书籍,神情恬淡而休闲,身体轻柔地挨在了椅垫上,耳蜗中戴着耳机,看她脖子微微起伏的样子,估计是在听什么课程。 苏雅馨在我旁边,一直挨着我,半个身体都在我身上了,她似乎挺累的,这家伙之前一听咱们要出差,就有点难过了,按照她的体质出差什么的,她是不怎么乐意的,但被我鼓励了一下就跟着一起去了,杜玉婷坐在副驾驶在高明强的旁边,不知道怎么的高明强总是盯着后视镜,他的心思似乎不在杜玉婷身边。